3.6 排水系统的安全性


3.6.1 排水工程中的厂站不应设置在不良地质地段和洪水淹没区。确需在不良地质地段和洪水淹没区设置时,应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6.2 排水工程中厂站的抗震和防洪设防标准不应低于所在城市相应的设防标准。
3.6.3 排水管渠出水口应根据受纳水体顶托发生的概率、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设置防止倒灌设施或排水泵站。
3.6.4 雨水管道系统之间或合流管道系统之间可根据需要设置连通管,合流制管道不得直接接入雨水管道系统,雨水管道接入合流制管道时,应设置防止倒灌设施。
3.6.5 排水管渠系统中,在排水泵站和倒虹管前,应设置事故排出口。

条文说明

3.6.1 本条是排水工程中厂、站选址的规定。
    城市排水工程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在选择用地时必须注意地质条件和洪水淹没或排水困难的问题,尽量避开易出现问题的区域,实在无法避开的应采用可靠的防护措施,保证排水设施在安全条件下正常使用。
3.6.4 本条是关于雨水管道系统与合流管道系统之间连接的规定。
    由于雨水管道系统的汇水面积、集水时间均不相同,峰值流量不会同时发生。为充分发挥各系统的排水能力,本条规定可在两个系统间的关键节点设置连通管,互相调剂水量,提高地区整体雨水排除能力。为了防止合流污水进入雨水管道直排水体,合流制管道不应直接接入雨水管道系统,合流管道系统的溢流管与雨水管道系统之间可根据需要设置连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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